王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颁布后,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认真学习。一是要学习《条例》的文本,二是近年来党内法规发布的时候都配有中组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这也是很好的学习资源。总的来说,我觉得在学习《条例》时要秉持一个精神要求或理念,就是通过高质量党建来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刚颁布不久,在学习中我们应先依据自己过去在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及相关的党律法规条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到的党的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对其进行初步了解。首先要掌握一些基本的东西,比如《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主要内容是什么。《条例》的章节不算多,九章41条,主要对国有企业里基层党组织工作如何做作了一个基本规范。
从整体上看,我认为这九章内容可以分为几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总则,主要讲《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第二板块是第二章和第三章,讲组织的设置及主要职责。第三个板块我认为是《条例》最核心的内容,讲了国有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到底怎么工作,要做些什么事。我觉得《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我们过去常常讲的“两张皮”,即怎么把作为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党建融合起来。这一板块由第四、五、六、七章构成,回答和解决了党的领导怎么融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国有企业党建怎样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问题。其实党建高质量发展需要党组织的发展,落实到组织个体里首先是普通的党员。所以《条例》第五章对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的建设作了明确规范和要求。党组织中除了占据大多数的普通党员还有一些关键的党的领导干部,比如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检机构、纪检委员等,讲到后面我们会有所涉及。在党员的队伍建设之后,《条例》又进一步以党的政治建设、党的民主和监督进一步深化了对党的组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第四个板块主要讲《条例》的适用范围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体现在第八章和第九章。以上是《条例》的总体结构框架。
经过简单介绍之后,我会按照常规思路,依据《条例》的文本及一些相关材料分三个部分给大家讲解:首先给大家捋一捋《条例》发布的背景和意义;然后聚焦条文,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并从中总结体会《条例》的特点;最后讲《条例》该如何实施。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和意义是我们在学习党内法规时都会接触到的一个问题。这里我主要结合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范来讲一下《条例》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步伐加快了。为什么?我认为是出于客观需要。《条例》充满了问题意识,它提出的规范是回应我们之前出现的一些问题,经过概括、总结、系统化、集成化得来的,因此都是客观实践的需要。另外,党对如何领导国家有了自觉意识。作为执政党,不仅要搞好自身建设,还必须搞好国家建设。管理国家在现代社会就要讲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所以这么多年来党一直在进行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尤其是最近几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了。有两点体现:
第一个是体系化。《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们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了金字塔似的结构,最高处是党章,党章之下是准则,准则之下是条例,再基础的是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
我们今天讲的《条例》在整个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呢?条例属于主干法,在各自所规定的重要关系和重要工作领域处于主导地位,是对某一个领域的全面规定。
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是一个涵盖全面、主次分明的系统。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对它做了另外一个调整,形成了党内法规的一个新的宏观架构,即“1+4”模块。“1”指党章,在党章的统领之下,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分为了“4”块,即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从这个划分来看,我们今天讲的《条例》又处在一个什么位置呢?一个条例可能主要处在一个分类里,但是与其他分类也有关联性,划分没有那么明确。通过对《条例》的学习,我个人认为它是属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把它放在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这个板块里。在体系中找准《条例》的位置,这样我们就能知道它的管辖范围及相关内容,对我们结合《条例》内容深化对它的了解有所帮助。
第二是更加注重规划。党的十八大是2012年10月召开的,到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就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五年之后,2018年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前主要是国家建设有五年规划,现在我们的党内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制度化建设也有了五年规划,包括我们对干部教育也有了规划。我认为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势所趋,是一个大的背景。
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对完善党的组织建设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提高组织工作制度化的水平。它在第四部分的第六条提出了要如何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明确各领域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体系,推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在第一个五年计划里我们已经提出了要“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然后在2020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出台了该《条例》,说明《条例》的制定是有规划性的。
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专门规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8年2月印发的第二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五年计划中也明确指出要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党内法规制度工作是到2022年,在时间上涵盖了党的十九大之后,实际上是要为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并通过党的全面领导,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所以2018年之后,各种党内法规密集出台,比如党务工作者非常关注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从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以及我们正在解读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两个五年规划展示出我们党内的法规建设和法规体系建设是有规划、分步骤的。
《条例》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工作在国有企业里怎么展开,那么它的大背景肯定要包括国有企业党建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党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明确了方向。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正是这些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加上各地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我们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没有这些就没有我们今天的《条例》。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从政策的角度来说,《条例》将党中央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进行了系统集成,把从前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对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工作作出了整体设计和规范。
(二)意义
中组部负责人就《条例》颁布答记者问时提到:“《条例》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 ‘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所以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条例》解决的是如何通过党的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带动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整个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个目标的问题,因此具有非凡的意义。
中组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作出了“《条例》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的表述。这一提法在《条例》颁布时附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的通知中也有出现。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除此以外,通知还再次明确了“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对接到《条例》的条文中,《条例》总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再次重申了上面我们讲的内容,即制定《条例》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我们要在国有企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我们怎么能抓住这个“根”和“魂”把它贯彻下去?这就要通过《条例》的主要内容来展开铺设、架桥修路,最后达到这个目的。
前面我们介绍过《条例》共九章41条,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中组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总体性概括,我将其分为了四层意思:第一,《条例》阐明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二,《条例》规范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第三也是最核心的一层意思,《条例》明确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决策把关、干部人才工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条例》还强调要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党内民主和监督体系,这是比较新的。整体来说,《条例》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保障都作了全面、系统且较为具体的规定。
正是因为《条例》内容系统、全面、集成、有问题导向,所以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回应了基层关注、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我们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非常多,有一般的也有特殊的,可以说是千差万别。《条例》对整个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进行指导,必然不能一刀切,它既要注重一般要求和整体效果,又要对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点,我们在学习条文时会有所体会。
(一)主要内容
接下来我将《条例》内容分成五个部分进行讲解:
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应《条例》内容的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分为3条,第一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第二条阐明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第三条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先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是怎样把指导思想落实下去,这里用了三个坚持:第一个坚持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二、第三个坚持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的前两句话。通过三个坚持来“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最重要的是通过国有企业的党建“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可能大家觉得这个指导思想就是一般化的内容,但是它其实也有内在结构:一是明确了我们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性质,二是明确了对它的工作要求,三是说明了它的工作目标。
有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工作要求及目标之后,要怎么开展工作呢?
接着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也就是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提出了五个坚持:(1)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2)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3)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4)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5)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我认为这五个坚持中也有层次划分。
第一、第二个坚持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怎样工作的总体性要求。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国企,这个工作标准是什么?如何来检验党组织的工作成效?所以前两个坚持就强调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是融入国企,与国企相统一的,是内置的,而不是挂在一边的。并提出检验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是否实现深度融合的评判标准,即看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从国内状况来看,其实我们的国有企业,包括整个中国经济都面临了很大的压力,这就需要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创新取得突破。这时候党组织要发挥力量,通过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来促进改革和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来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带动整个中国的经济,同时也是在厚植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强大经济基础。这是原则的前两个坚持,讲了国企党组织建设的工作方式和标准。
第三个坚持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我觉得党组织只有两种类型的人:一种是企业的员工,基础工作者;另一种是企业的领导者。所以第三个坚持明确了企业发展不仅需要领导干部,还需要具有关键技术的人才,每个层级都缺一不可。“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这里的“专业化”指技术层面的能力,即工作本领,“高素质”则不仅体现在要具有专业的企业治理和工作能力,还要讲政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要明白搞企业为了谁、依靠谁。这是我认为“高素质”可能具有的内涵。
第四个坚持阐明了高素质是怎么来的,通过党建得来的。“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条例》主要讲的是国企的党建工作,属于党建中的基层党建工作,最后落实到了党支部的建设上。
第五个坚持就是讲政治了,明确提出了企业的发展靠谁发展、为谁发展,最后落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目标上。
五个坚持从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队伍、工作依托、工作目的五个层面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表述和规范。
2.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设置和组织职责
基层党组织怎么在国有企业里开展工作呢?我们得有抓手。首先最重要的是得有组织依托,有载体。所以组织设置和组织职责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
前面我们说国有企业有很多种,千差万别,比如国资的、全资的、独资的、混改的等,不能一刀切。那么,对于党组织该如何设置、有什么职责,《条例》专门作了明确安排。
先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设置。
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依据《条例》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设置作了概括:“在组织设置上,要求规范各类党组织的设置,明确在临时工程项目、研发团队成立临时党组织,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有效开展党的工作。”这一概述同时也回答了《条例》是怎样体现和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关于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这一要求的。
结合具体条文来看,第二章(组织设置)包括从第四条到第十条共七条,讲的是国有企业党组织设置的一般性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中党员的人数,即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是以党员的人数为标准来设立的。如下图所示:
党员人数超过或等于100人国有企业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不足100人的在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设立党委;多于50人不足100人的按一般规定设立党总支;不足50人的可以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置党总支;多于3人就应该成立支部;多于7人就要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另外还特别明确了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的党委。
第五条对国有企业党委、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换届,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换届选举工作作了明确规范。我觉得主要就是两个内容,产生和换届。从产生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员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从换届的角度看,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组织产生之后就要组建党委了,所以第六条讲了党委的人员构成,也是根据人数来定的,如下表所示:
国有企业的党委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产生之后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到2人。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都是单数。此外,还有对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一般国企里党龄至少是三年,在中央企业及其直属或省属的企业里要求党龄至少是五年。这是对国有企业党委组织的人员构成及配置要求。
第六条里还讲了党总支。党总支人数不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也是单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一般情况下没有党总支副书记,但必要时也可以设置。对书记的党龄也有明确要求,至少一年。大家可以发现《条例》中对国有企业的党委、党总支成员构成的要求非常细致。
第七条对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央企的党委(党组)作了明确构成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现实中确实有指派的情况,尤其是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指派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是对核心人物的产生作出的明确要求。
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党委要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也要设立纪检委员。也就是说党委可以设置一个机构或一个人来管纪检,总支和支部是设置一个纪检委员。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在混改的国有企业中党组工作要怎么开展。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就是对于混改的国企要在其混改过程中同步对没有党组织的进行设置,对有党组织但由于混改产生人员、结构、工作部门变化的进行调整。
第十条对党组织设置时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明确安排。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的工程研发必须有临时党组织,现在我们很多走出去的企业都设立了临时的党支部、总支,对于这些企业的人员我们也对他们进行培训,学习《支部工作条例》时都会把他们召集回来。
组织设置以后到底要做些什么事呢?接下来就是第三章(主要职责),这一章讲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共2条。
第十一条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主要发挥的是领导作用。它的领导作用不是说企业的大小事务都要去参与,比较宏观的大事肯定要管,但不包括特别微观具体的小事。所以第十一条一开始就强调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具体有哪些重大事项,在第十一条下面细分了7点来回答。
我觉得“把方向”主要体现在第一点和第二点。第一点是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你的政治站位要高,靠近目标,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如果说第一点是政治建设,那第二点就属于思想建设,你要达到那么高的觉悟就得通过学习,即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企业里的党组织工作人员如果不去学习就不知道党中央有哪些重大部署决策,自然也就无法保证这些决策能够在企业里面得到落实。所以第二点是从思想的角度来把方向。
第三点是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注意研究讨论的是重大事项,后面我们讲工作机制的时候还会提到一个前置讨论,这些内容都是串联贯通的。
第四点是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靠人去做、去管,关键人物做关键的事情。
第五点是要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六点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第七点是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整个的第十一条罗列了7点国企党委(党组)在发挥领导作用层面上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接下来看第十二条,与第十一条相较,第十二条的主体往下挪了,进入了基层。国企党组织中最基层的就是党支部。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怎么样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细分为6个小点。
第一点是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生产经营也要讲政治,这一点跟第十一条是对接的。
紧接着第二点是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要如何参与呢?在第三、第四点给出了答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这是从正面来说的。
第五、第六点从反方向提出了要求。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3.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如何开展
组织设置了,人员落实了,职责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到底要怎么开展?我们来看第三大部分,也就是《条例》的第四、五、六、七章。我认为在这4个章节中第四章是关键,具有创新性,并且是对实践的回应。
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包括第十三条到第十七条,共五条。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法定地位,要求把党的工作要求写进公司的章程。这是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前提。第十四条是我认为有创新性的一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保证了党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中的开展,破解了我们前面讲的“两张皮”问题。第十五条分列了国企党组织开展工作到底要做些什么事情。第十六条明确了对国企里党的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及党组织在管理上的领导权和管理权。第十七条主要讲民主管理,我把它理解为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这是总体上讲,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条例》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很好地回应,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具体怎么写?要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前置”就是说党组织要先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然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来决定。
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不是今天才有的,早在2015年中办印发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强调了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国有企业的两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必须一以贯之”。由此可见从2015年开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更加引起党中央的重视了。2015年过后,各种文件相继颁布,《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6〕38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及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等文件都明确了应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另外,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的章程是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追溯相关文件和要求是为了说明《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成文之前经历过怎样的一个发展过程。在明文之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按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写入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逐渐落实。据2019年3月《理论与改革》上的研究资料显示,在央企旗下287家上市公司中有232家已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纳入章程,占总数的80.84%。这个比例总体来说还是好的,达到了80%。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写进去的,这也是为什么《条例》就这一点给出了明文规定,说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空间,明确国有企业应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是很有必要,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第十四条也很关键,需要我们仔细理解。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这一条讲了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如何进入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二是公司治理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也就是我们说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交叉任职”一般指同一个人同时担任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有时候情况比较特殊,是董事长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担任副董事长。这一领导体制最早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 号)中。《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 号)中正式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概念。2005年10月,《公司法》修订,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2007年,《党章》修订,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也明确了该领导机制,《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将该机制不断细化。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这说明一路走来,我们的认知在不断深化,认识在不断提高,过去我们是在逐渐探索,现在是要完善。
《条例》的第十四条告诉我们如何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贯通起来,就是要通过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来保证。
关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中党组成员和公司管理成员具体如何相互进入、交叉,如下表所示:
第十五条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意思是要前置讨论,以发挥党委(党组)的作用。接着罗列了六个方面需要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最后还明确了要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必须理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前置研讨或者说讨论前置,保证了党的领导能真正嵌入到公司治理中去发挥作用。我们今天的《条例》对前置研讨作了明确规定,但其实它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6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这个规定已经很明确了,不过当时《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效力只限于党组,也就是说那时候中央只要求少数有党组的国有企业建立讨论前置的决策机制。2016年10月,《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重点任务的通知》印发,通知中正式将讨论前置确定为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采用的决策机制,提出“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理清党委(党组)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2016年明确所有企业都必须落实前置讨论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来,在实践中,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讨论前置决策机制的建立。2017年10月,十九大党章修改,增加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一内容,通过党章确认了讨论前置在国企治理结构中具有的最高效力。通过上述追溯我们可知今天看到的《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是逐渐形成、发展、明确起来的对前置讨论的尘埃落定。
关于前置研究讨论,中组部负责人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也专门作了说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条例》明确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等六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是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四个“是否”明确了前置研究讨论的要求、标准和任务。紧接着中组部负责人又提出了前置讨论的一些注意事项:“实践中,各企业要根据这六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前置研究讨论制度机制建设的具体指导,尽快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同时要注意,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党组)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另外《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了六种需要研讨的重大事项:(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3)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4)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5)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6)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对企业领导人和人才工作作出了规范,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同时还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具备怎么样的素质呢?《条例》十六条用了二十个字来概括:“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同时这也是我们选人用人和领导人进行自我修养、教育的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这就是我们讲的第四章的内容,我认为它是《条例》主要内容中的重中之重。
接着看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包括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共5条。这部分我觉得大家理解起来不会很难,因为一般基层党组织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方面涉及的问题正是《条例》中所体现的内容。第十八条讲的是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第十九条是组织建设,二十条是党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二十一条是基层党员的发展。唯一需要关注的是第二十二条,讲的是如何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来开展党组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条对党员在企业生产和党组织结合中要发挥的作用作了很多具体规范。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既有经验,我们把它上升到《条例》中对它进行了明文规定。
下面看第六章(党的政治建设)。这一章专门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共五条。我觉得它主要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要求。“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要始终保证方向正确就要抓党的政治建设。
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主要就是强调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
第二十四条是从思想理论建设角度来明确政治建设的。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抓好形势政策教育。这是要求以党的创新理论来武装干部。
第二十五条明确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来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
第二十六条提出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二十七条强调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第七章(党内民主和监督)包括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一条,共四条。
其中第二十八条主要强调党内民主,要求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
一方面我们要发扬民主,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建立监察检查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强化政治监督。第二十九条主要讲监督,要求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并详细说明了具体做法,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同时,检查靠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还强调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上面列举的这些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中检查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现在被上升到《条例》中反映出来,提醒大家要重视。除此以外二十九条还提出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把从实践中总结出的问题上升为《条例》让大家贯彻,我认为这一条非常有价值,因为它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分展现了《条例》的问题导向性。
第三十条是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三十一条要求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并明确了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同时也要求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4.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对应《条例》的第八章(领导和保障),包括《条例》的第三十二条到三十八条,共七条。中组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谈到这一章时说:“在基础保障上,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建好用好活动阵地,确保党组织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经费办事。”
第三十二条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我认为这一条明确了领导层级及各个领导层的职责。在这样一个工作格局中,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党组织,负责抓好本系统党建工作。
如果说三十二条从层级上明确了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那么三十三条则是从组织系统来明确,具体到了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这就构建了党建工作的责任制,组织系统里每一个层级中的关键人履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还分解为第一责任、直接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四个关键的环节。所以第三十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了对责任主体的要求,怎么来判别做得好不好、责任履行的到不到位呢?这就有了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前面我们说一般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是一肩挑,那么考核既要考察你的生产经营的指标完成的好不好,公司效益好不好,又要考察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做得怎么样。第三十四条提出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也就是要发挥考核结果在选人用人、提拔人、培养人时的用途。考核结果一般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企业领导人政治素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才能真正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它的作用。这是对考核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工作机构阵地作了规定,国有企业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一段时间我们国有企业的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可能有所萎缩。《条例》明确根据需要来设置,主要是说我们的阵地不能少。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这是关于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要求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以前我们在考虑企业领导素质时主要考虑他的业务能力、业务素养、工作绩效、生产经营指标,而“选优配强”则注重生产经营能力和党组织工作能力的平衡。这种做法实际上给他们开辟了成长之路,使今后他们既可以在企业里做专职也可以做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同时也对他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第三十六条还讲到了政工干部应该具有的素质,即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同时还要求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我们说企业人才的配备不仅有技术、管理人才,还有党的干部。党的干部也是管理人才的重要来源。反过来说党务工作者不仅要懂政治、讲政治,还必须懂经营、有很多专长,更主要的是作风正派。为了实现这一点,第三十六条明确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总的来说,第三十六条对党务工作者的能力、素质、岗位及培训提出了明确规范。
第三十七条讲的是经费保障。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党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范,并要求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教育管理条例》中在这一方面有专章要求。《条例》中的内容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教育管理条例》是相互契合、协调统一的。《条例》也作这样的表述是为了保证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强调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这是《条例》主要内容的第四部分,接着我们看第五部分。
国有企业有很多类型和层级,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都在第九章(附则)中体现。第九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九条到四十一条,共三条。
第三十九条明确《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并要求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特别说明《条例》的解释权由中组部来负责。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条例》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条例》不一致的,都要按照《条例》执行。
前面我们逐章逐条的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引领性分析,对其中重点的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扩展讲解。在学习的过程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条例》都具备哪些特点?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就《条例》制定所遵循的原则讲过这样一段话:“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党中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二是坚持系统集成。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吸收已有制度成果,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难点,做到与已有政策有机衔接、相互贯通。三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存在的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以及新一轮央企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办法。四是注重继承创新。适应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要求,把长期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定。对需要深入探索的,提出原则要求,留出政策空间。”我认为这段话中的四点原则可以明确为《条例》具有的四个特点。
三、《条例》的学习和实施
《条例》颁布的最终目的是贯彻落实,怎么能达到这个目的?我觉得对《条例》的学习是基础和前提。
我们要深入、仔细地学习。今天我只是初步、宏观地给大家作了理解分析,接下来我们还要通过各级党组织,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的方式进一步学习。另外,我们还要把相关条文纳入到组织培训中去,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中,让大家反复学习、讨论、理解、对照。不仅要学习条文本身,还要用条文对照实际工作来进行落实。要用法规武装我们的党务工作者,使其在国有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中能按照《条例》执行工作。要对国有企业的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以提高他们运用《条例》的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质量。
除此以外,还要加强监督。《条例》印发时附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的通知中也比较明确提出了对贯彻落实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党建的成效最终会体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各个方面,落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人才的各级工作人员身上。我们现在考察企业不只考察经济指标这样的硬性指标。换句话说,党建虽然是软工作,但我们要下硬功夫,因为它可以为企业经济的发展打好基础。所以我们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中组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当中的重要情况和重要建议,也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我相信《条例》会成为未来新一轮国有企业巡视等工作的一个重要考察依据,希望大家都能下功夫去学习,把它落到实处。
我的讲解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7 www.hnzy.gov.cn 湖南政研网 湘ICP备18001534号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 承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办公室、政策研究事务中心 技术支撑: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