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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

来源:宣讲家网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莫纪宏  时间:2020-05-20 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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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丰富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立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围绕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从法治理论上作出深刻回答,从顶层设计上作出战略部署,从改革实践上着力全面推进,开启了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征程,在历史新起点上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邃,涵盖了以下领域:

  (一)党与法的关系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是空想。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党法关系。党法关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而“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不论我们怎么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都会陷入两难困境。

  从理论逻辑上说“党大还是法大”的确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从人民群众观察和感受到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角度看,从人民群众热切期待实现良法善治的角度看,“党大还是法大”以及“党与法”关系的问题,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二)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

  (三)民主与法治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四)法治与人权保障

  2013年7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宪法与法律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

  (六)法律制度与法律实施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章句上·第一节》)意思是(君主)光有善心却不去施行,是不可能达到仁政的目的;仅有法律而不想办法推广,书面上法律是不可能自己去实施的。这里指出了实践的重要性。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篇第十二》)意思是法制是政治(治理国家)的开头。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旨演讲。他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

  (七)法律与道德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他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实践表明,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八)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并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深刻、全面、系统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这一中国方案,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共鸣。2017年2月10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会议上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此后,这一理念又被写入联合国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和联大第一委员会的多项决议,中国理念成为国际共识。

  (九)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十)“四个全面”相互关系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时间表,以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具体内涵。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

  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了部署。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是简单的并列、平行关系,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环环相扣的整体。从大的关系看,是目标引领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都不能缺的三大战略举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

  从每一个“全面”之间的具体关系看,也是彼此联系的。全面深化改革,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无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框架下进行。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主要理念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

  (三)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8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2018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四)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题为《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六)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2020年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跟当年的法制建设状况是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1.科学立法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2.严格执法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黑恶势力怎么就能在我们眼皮子底下从小到大发展起来?我看背后就存在执法者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执法部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决不能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3.公正司法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4.全民守法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八)应急依法、监督靠法、域外用法、人才强法

  1.应急依法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2.监督靠法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3.域外用法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4.人才强法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我们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九)党规党纪挺在法律前面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十)抓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进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政法综治战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政法综治工作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局中来谋划,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价值特征

  (一)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二)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正当性

  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

  (三)强调法治价值中的平等精神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他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

  迈向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只有让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我们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长治久安。

  (五)重视法治的中国特色

  2012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法治改革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

  (七)强调法治的价值边界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不遵守法律,怎么让群众遵守法律?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八)关注法治的制度功能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

  (九)坚持法治思维的辩证法

  1.运用系统论方法全面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实现路径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四,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第五,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点、线、面相结合抓好各项法治工作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举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运用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全面有效推进各项法治改革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就党领导依法治国工作的“全面性”“原则性”作出精辟论述。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十)注重法治发展与法治战略的统一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九大描绘了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协同,扎扎实实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一)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并没有提出“法治理论”的概念,“法治理论”概念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但与“法治理论”相关的词汇在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有所涉及。

  “法治中国”概念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5处涉及“法治国家”概念,1处提及“法治中国”概念,同时明确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说明“法治中国”建设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这两个概念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政策制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重大的改革措施,比如,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措施都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密切相关,它是我们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政策的依据。

  (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权威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决定》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并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四)提升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五)形成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经过艰苦努力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初步实现了稳定局势、扭转局面的目标。这一生动实践表明,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指导下,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深化了依法治国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这个治理模式是行之有效的。

  (六)推动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成功转型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中国化继承和最新发展,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传承中华法文化精华、汲取全球法治精髓、借鉴国际法治经验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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