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浙江省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浙江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意见》包括五个部分共30条具体意见。主要创新亮点:认定门槛相对较低。认定标准仅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以纳税额、注册资金等为依据;根据总部类型(企业型总部、机构型总部)和性质(存量性总部、增量性总部)两个维度将总部划分为四类,充分体现“留住”和“承接”的双重任务;将杭州、宁波两市以及其他地区的企业(机构)认定标准加以区分,充分反映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政策引导灵活放权。在省级层面不作具体的财税奖励规定,而是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积极性,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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