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进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期报告的题目是《深入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于2020年3月9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出台背景、意义与看点
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制定出台基于以下五方面考虑:
第一,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报告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此外,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其在总纲部分明确要求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明确了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五项基本要求,其中一项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作为党的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并且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作出重大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九大的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党需要制定一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党内法规,所以,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党的十九届三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第二,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总结党的建设理论创新成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述。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同时指出,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如何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在党内法规中,让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更好地结合起来?这就需要一部党内法规。所以中央出台制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导向,推动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同时党的制度建设也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3.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可以理解为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就是要“一岗双责”,既要抓党建又抓业务工作。所以,无论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书记以及党组或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要求。
2018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明确了责任分担方式,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明确了党纪处分情形还明确了责任分担方式。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这条规定包含了11种情形,其中第8种情形指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确了,如果我们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没有尽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被问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党章是根本性的规范;准则是基础性的规范;条例是全面的规范;再往下是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我们要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内容落实到位,还要把不同党内法规中的规定系统地集成为完整的党内法规。基于此原因,中央制定出台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则的认识,在原有基础上完善并创造了若干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做法,并总结了经验和形成了制度化的要求。此外,我们党还强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监督和责任的追究。
比如,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了巡视巡查制度。巡视巡查是我们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途径。在中央和省一级党委派出巡视组,主要任务是对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行监督,通过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省以下市县级层是巡查。
所以,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把我们党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成果、做法上升为党内法规,固化为制度性的条款,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基本遵循,也是极为有意义的事情。
第五,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以坚定的决心、顽强的意志、空前的力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和重大进展。特别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党对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同时,也要看到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所以,我们党必须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还要严肃查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行为。
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虽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明显的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也存在着党内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宽松软,包括“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
所以,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要努力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持续发力,特别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工作中,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从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角度看,也需要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以上五个方面分析了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背景。
接下来,了解一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制定出台的过程以及重要意义。《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的有关部署,2019年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形成了研究资料、课题研究报告,进行了调研、访谈。《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报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成果,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作出了规范。所以,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于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并具有深远意义和伟大现实意义。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的一系列要求,总结提炼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实践方面的创新成果,把它固化为党内法规和制度,并且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为了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党委主体责任缺失等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补短板、强弱项形成了规范。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看点:
第一,明确党委,特别是地方党委(党组)的责任内容。过去有的地区、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的很重要表现,就是一些党员干部对主体责任的内容不清楚。所以,我们要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第五条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另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章明确了地方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具体内容。比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明确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该条包括12条具体规定。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该条包括11条具体规定。
由此可知,《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从正面列明了地方党委(党组)或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督促党委(党组)的领导干部在知责、明责的基础上做到守责、负责、尽责。
第二,细化地方党委,还有党委(党组)落实责任的方式。在责任落实方面《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第三章提出了9条明确的要求。
包括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等。
第三,强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责任担当。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所以,《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以上具体规定体现了我们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方式。
此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对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主要条款和重要内容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一共为五章二十五条。我把它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总则;第二个板块是分论;第三个板块是附则。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第一条到第五条是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宗旨、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方面。
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里涉及几个关键词:地方党委、党组(党委)、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的基层组织。以上词汇我分别给大家做基本介绍。
地方党委是党组织重要的组成部分。按党章的规定党组织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还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比如,党中央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党委是省、市、县党委。党委(党组),党委是指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现在叫党组性质的党委。按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其中包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章修改后明确了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党的基层组织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单位、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军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组织。
总则部分还明确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是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基本原则是“四个坚持”: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总则部分还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分论部分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责任的内容;二是落实责任的方式;三是对落实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以及加强日常监督。
分论部分第一方面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章的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指出,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其中包括12项具体内容:
1.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两个维护”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地方的党委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现在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比较复杂,只有落实好“两个维护”才能使党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各个地区得到迅速有效地落实。
2. 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地方党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和加强党的的全面领导,在本地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3.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5.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6.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治纪律必须放在首要位置。
8.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9.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10.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11.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12、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其中有11项具体内容:
1.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2.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3.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4. 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5.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6.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7.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8.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9.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10.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11.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此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既要落实到整个领导班子集体上面,又要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肩上。所以,《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具体要求包括: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明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具体要求包括: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一方面要履行监督责任,同时还要协助党委或者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有三种方式:一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二是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督促推动落实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
另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分论部分的第二方面明确了各类、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方式。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三章从第10条到第18条提出了九方面的要求,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并把它上升为制度化的要求。
1.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2.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3.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4.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5.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6.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7.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8.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9.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这九方面不仅明确了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还明确了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的方式,总结了实践创新的做法,并上升为制度化的规定。
分论的第三部分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四章,从第19条到第22条。内容有:
第十九条,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板块是附则部分,第二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深入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要认真抓好《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学习宣传,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度领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精神,全面掌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相关要求,各个地区、各个部门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还要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结合学习其他党内法规。特别是在学习宣传《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过程中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对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不仅要了解《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具体条文,还要了解《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基本精神。
此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各个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各项要求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学习贯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
2020年,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第一责任人是关键的要害,必须发挥头雁引领效应,纪委监委一方面要尽到自己的监督责任,另一方面要协助党委党组引领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所以必须追责问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纪委监委除了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之外,还要强化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对相关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一起来为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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