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强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了从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我国非常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很多重要论述,比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彻底打通关卡,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
从国家最高领导到中央、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科技三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指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结合我在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我深深地体会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就是体制机制创新。而体制机制创新的核心就是要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一、 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回顾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美国有一部著名的《拜杜法案》。在法案颁布前,美国当时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并不是很乐观。当时联邦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是归联邦政府所有,截至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直到美国的两位议员拜(Bayh)和杜(Dole)提出这个法案,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从谁资助谁拥有,转变为谁完成谁拥有,从而使美国科技成果的应用,或者是专利的许可率取得了很大的突破。
《拜杜法案》对世界各国也是很好的借鉴。我国在2002年和2007年也借鉴了一些相关内容,使责任、权利和利益实行对等。比如,2002年,科技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提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在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就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把申请专利的权利授予完成单位。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也就是说,完成了从“谁资助谁拥有”到“谁完成谁拥有”的转变,但实际上当时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还是广为诟病的,因为高校虽然申请了知识产权,但并没有自主处置知识产权的权利。
从2007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到2010年,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呢?比如北京理工大学申请的专利,如果要进行转让或作价入股投资的话,八百万以下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八百万以上必须报财政部审批,审批的流程非常长。与此同时,转化所获得的收入,高校院所等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这使得高校院所没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所以,从2010年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
(一)“有权转”阶段
201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出的“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试点。2014年又进行了“三权改革”的试点。一直到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一个阶段实际上是实现“有权来转化”的问题,使责权利能得到统一,是我们在体制方面很大的改革。2015年之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有权转化”的基础之上保障它“转化得好”。具体来看:
1. 中关村“1+6”先行先试政策
2010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进行试点。主要要点是什么呢?一方面是简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将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八百万以下的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八百万以上,当时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放权的试点。与此同时,对于成果转化的收益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也就是实现责任和收益权的试点。
2. “三权”改革试点
2014年9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了二十家中央级的事业单位进行“三权”改革(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试点。在2010年中关村“1+6”的基础上,又将单位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等使用事项的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八百万以下项目的处置权全部下放到单位,由单位自主处置。与此同时,收益权方面也有一个大的突破,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但是大家可以看到,不管是中关村的“1+6”,还是 “三权”改革试点,都是在有限范围内或是有限的二十家单位进行试点。
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了法律上的历史性突破,而且法律的突破比此前的“1+6”和“三权”改革的改革力度更大。一是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二是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进行了提高。1996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完成人的奖励比例规定是不低于20%。此次修订后,奖励比例提高到了不低于50%。比如某一项科技成果实现了转化,所取得的转让许可的现金收益或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等所有收入,留归单位,但是单位必须将其中不低于50%的收入,奖励给完成项目的团队或个人。
以上是十年改革的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有权转”的问题,也就是实现责权利(责任、权力、利益)的对等。“责任”毫无疑问,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肩负着国家的使命,有转化科技成果的责任;“权利”也就是说现在自主处置,把权利下放到单位;“利益”即所有收入留归单位所有。
(二)“转到好”阶段
2016年至今,我们简称为保障“转到好”的阶段。这个阶段实际上有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保障改革政策落地,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第二是构建良好的生态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健全完备的生态系统。
1. 保障改革政策落地
(1)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
2016年2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于法律的执行进行了细化说明,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具体的规定。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从八个方面部署了二十六项重点任务,明确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从2015年8月29日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若干规定再到行动方案,被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称为成果转化的“三部曲”。
(2)个人所得税突破
除了这“三部曲”,国家还采取了一些其他举措来保障改革政策落地。比如,关于个人奖励,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知道,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企业之后,其后续成果转化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是个高风险的一个创新活动,不能确定最终是否能真正成功实现转化。于是就面临一个问题,老师可能刚刚入股,未来还不一定能够取得真正的收益,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所以,围绕着股权奖励的税收政策,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的精神是两步合一只交一次税,并且可以递延纳税。递延到什么时候呢?等科研人员真正产生收益后再交税。同时,此前的个税最高的纳税等级是45%,而《通知》中明确规定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好地站在科研人员获得感的角度,从利的角度保障了他真正能获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科研人员股权奖励的优惠,享受到福利政策的红利。
到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这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税收的配套政策,很好地保障了改革政策的落地,让科研人员获得了实惠。与此同时,关于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国家也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
(3)科研人员兼职兼薪与离岗创业
除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改革部署,国务院大力推进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比如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四项措施。
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件中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规范程序要求;三是落实领导责任;四是严肃纪律要求。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使科研人员能够很好地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
(4)处置权下放的落实
在政策落地的过程中,一些高校有思想顾虑,主要反映在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指出由高校院自主处置科技成果,但在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规章中没有进行及时修订。举一个例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处置,但是很多高校实际上在政策出台了两三年后,仍在进行对科技成果价钱的评估,耽误了成果转化的效率。正是出于这方面考虑,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100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将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一致的所有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打消了相关单位在执行改革精神的一些顾虑。与此同时,2019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健全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明确了当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时,财政部把这个权力也下放到了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再进行相关的审批。进一步加大国有股权的管理授权的力度,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 构建良好的生态体系
2016年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构建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健全完备的生态体系。我们知道,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是一项成果入股到企业就完成了,而是从科技成果真正变成产品、工艺的全过程。所以我们需要搭建一个良好的生态体系,让各方主体,包括高校、政府、企业、投融资中介机构等,一起参与其中。
(1)科技成果转化“新三部曲”
2017年9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把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作为国家级体系。与此同时,2017年9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还批准发布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2018年5月28日,科技部发布《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具体落实。以上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新三部曲”。
(2)相关部门工作举措
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局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2020年5月9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2020年5月13日,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高校中培育发展一批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高水平运行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202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建设50家左右凸显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示范高校,培育一批彰显知识产权特色和优势的试点高校的目标。这些文件都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生态体系的基础。
北京市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比如,2019年出台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例》,引领整个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同时,北京市还有一项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即2019年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科委联合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正式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2016年以来,国家在保障这些改革政策落地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好的政策文件,以保障在“有权转”的基础上搭建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这些改革举措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通过这些改革措施,科研人员创新潜能得到了激发,热情高涨,所统计的3200家公立高等院校和研究所中,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67.6亿元,同比增长44.9%。其中股权奖励为42.6亿元,同比增长75.8%。报告还显示:产学研合作助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持续提升。2018年,3200家高校院所所签订技术转让(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合同总金额达930.8亿元,同比增长16.6%。2018年,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总数为8247家,同比增长14.8%。创设和参股新公司2155家,同比增长16.2%。更可喜的是,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典型案例不断涌现。同时,还通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不断孵化了一些上市公司,说明这些年国家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实践
北京理工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很有特色。近年来,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进行了多次报道,并归纳为“北理工模式”科技成果转化。下面我结合在北京理工大学的工作情况,向大家汇报高校院所是如何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帮助大家了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情况。
(一) 创新体制机制
北理工在国家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探索了两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机制创新:第一,在实现“有权转”的过程中,借助中关村“1+6”先行先试政策,探索出学科性公司模式。其中核心思想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也就是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实施的方式是由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再根据作价的股份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奖励,同时要求团队进行现金入股,实现科研人员在岗创业自主转化的模式。第二,探索风险共担机制,科研人员受到股权奖励的同时,要求同比进行现金入股。这一点非常重要,科研人员如果只是得到了股权的奖励,就缺少一种约束机制。所以学科性公司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从2010年开始,学科性公司涌现出了一批代表性的案例,其中北理工第一个学科性公司成为了当年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首个实施股权奖励的案例,这家企业转化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将一批军用、民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了现实生产力,并且在2015年通过并购上市的方式,走向了资本市场。同时公司与学校联合承担了很多项目,为国家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其他学科性公司也做出了很多贡献,比如为2022年冬奥会研制的全气候电池,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相关的技术也通过成果转化,输出到了波兰等欧盟国家,体现了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
(二) 新型技术转移机构
2016年之后,我们对实现“转得好”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机制创新。我们知道,科技创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不仅需要科研人员的参与,还需要企业家、中间技术经理人、技术经济团队、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因为创新能手不一定是创业能手,在一流的科学家和一流的企业家之间,还需要一流的、高水平的技术转移队伍。那么国家把权利赋予了学校,我们该怎么把它转好?就此,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出了一种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同时探索出一些新的机制。
在建设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前,国内高校的转让许可普遍在学校的科技处,通常只有一到两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审批、签字画押。而涉及到作价入股方面的工作,则是在学校的资产管理部门或是在科技园、出版社,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同时由于学校人事编制等限制,又很难像国外一样建设一支专业的队伍。所以,北京理工大学在2016年率先提出了“事业化管理加市场化运营”的新机制。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一方面,学校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此同时,还注册了学校的全资公司。这个公司作为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营平台,通过市场化的机制解决用人的问题以及人员的考核、激励问题,突破了传统的事业机制或者体制的限制。
关于实现责权利相统一方面,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的内设部门,但是领导干部与通过市场化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办公场租以及其他费用,不是通过行政拨款的形式获取的,而是建立起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机制,通过这个技术转移中心促成了多少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了多少收益,把收益的10%奖励给机构用作运行经费。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好,服务的质量高,工作人员能拿到的待遇就更高。与此同时,我们强调事业化的管理加市场化的运营,事业化的管理就是部门负责人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通过这种机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围绕着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来进行转化,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这种创新很好地激发了科研的积极性。
最后我想回到最开始的一个观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还是在于体制机制的创新。体制机创新的核心就是责权利相统一。回顾十年的改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目前,体制性障碍已基本破除,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和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牢固树立“全流程、全要素”理念,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保障。北理工等高校院所、北京市等地方政府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成功探索。面向未来,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轮子一起转”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入探索新模式、新机制,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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