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从强化集中统一、界定委托范畴、明确管理重心、细化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广东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益。
《暂行办法》明确,广东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由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产权主体集中控股、参股和管理本级金融机构,以及对非金融国有企业与主业不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同时,结合全省国有金融机构体量不均衡、小型金融机构居多的实际情况,提出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管好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金融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聚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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