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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方面激励守信主体 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入法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2-05-30 11:17:57

五个方面激励守信主体 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入法

——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奕樊

  5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5月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茂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杜中华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范文彬主持。

  五个方面激励守信主体,五种严重失信行为情形被写入法规

  近年来,我省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成果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失信惩戒不够,信用建设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信息使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行之有效的做法亟须通过立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一些现实问题也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姚茂椿认为,作为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让守信者切实感受到信用的价值,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为了激励守信主体,条例明确了五个方面的规定。”曾东楼介绍,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严重失信行为,不仅是百姓诟病的“痛点”,更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的“挡路石”。

  怎样才算严重失信行为?“条例规定了五种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杜中华介绍,包括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增强信用主体安全感,积极回应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群众关切问题

  信用主体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是群众关切的重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本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设置了专章,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曾东楼说。

  以信用主体的异议权为例,条例规定,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还同时规定了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职责。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在条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把握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突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杜中华表示。

  针对信用信息征集,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针对信用信息披露,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政府需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政务失信行为将划定“红线”

  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大厦的顶梁柱。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姚茂椿表示,如何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在政府守信践诺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在政务诚信记录和应用方面,条例规定,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省发改委是条例实施的主管部门。杜中华表示,在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同时,省发改委将推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信用建设探索创新,推进长株潭信用一体化建设、园区信用建设、自贸区信用建设,开展全省信用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一批信用建设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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