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是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他们的社保参保率,不仅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增强其安全感归属感,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而且有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整、公平和可持续,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提供有力支撑。当前,这些人员在参加社保方面仍存在政策认知度低、参保意愿弱、缴费负担重等情况,并且相关政策灵活性不足,亟需多管齐下,切实提高其参保率。
加大精准宣传,提升参保意愿。宣传内容要更实。应突出权益保障,详细介绍社保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可提供的保障,结合群众身边案例,说明社保如何能在关键时刻减轻经济负担、保障生活质量;解读政策细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参保条件、缴费标准、转移接续等政策内容。对于复杂的政策条款,可通过“一对一”服务进行解读。实施分类宣传。一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不固定、流动性大等特点,采用线上宣传为主、线下宣传为辅的方式,并结合其所在行业属性,宣传合适的社保产品;二是考虑到农民工文化程度和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宣传内容宜简单易懂、直观形象,可利用农民工春节返乡等时间节点,在车站、码头等地设立咨询点,为他们提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三是新就业形态人员通常与互联网平台联系紧密,可通过平台企业进行宣传,针对他们的工作风险,重点宣传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政策。
创新参保方式,匹配就业特点。让缴费模式更灵活。在缴费周期上,改变传统按月缴费模式,允许这些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波动选择按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如灵活就业人员某几个月收入低,可选择按季缴费缓解支出压力,农民工在工程建设期间收入不稳定,按半年或年度缴费能避免频繁缴费的麻烦;在缴费方式上,关联收入与缴费,对于收入不稳定的群体,依据实际收入调整缴费金额,如网约车司机旺季收入高时多缴,淡季收入低时少缴,确保缴费与收入相适应;探索推行按单缴费方式,实行按工作量缴费,新就业形态人员如外卖骑手每完成一单业务,平台按一定比例扣除社保费用,既不增加其负担,又能保障其社保权益。让参保类型更多样。可推出综合参保套餐,结合这些人员需求,设计不同保障范围和缴费标准的套餐,如年轻灵活就业人员注重医疗和失业保障,可提供相应组合套餐;农民工中从事高危行业的,重点突出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人员则可提供包含意外伤害保障的套餐。可推出单项参保,如灵活就业人员可先参加医疗保险,有条件时再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等。让参保流程更便民。开通线上参保服务,开发专门的社保App或线上平台,实现参保登记、缴费查询、待遇申请等一站式办理,让参保人员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操作,无需到线下窗口排队,节省时间和精力;善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加强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参保信息自动采集和关联,如通过平台企业与社保部门数据对接,让新就业形态人员入职时即完成参保登记。
优化缴费政策,减轻即时压力。完善缴费基数与费率制度。政府部门可视情况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使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缴费与其实际收入水平相匹配,让更多人能够负担得起;或视情况阶段性降低费率,在一定时期内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费费率,减轻其缴费压力。强化财政补贴与扶持政策。出台定向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如对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群体等按一定比例补贴社保费用,补贴可以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也可以在其缴费时直接抵扣;构建就业创业补贴关联机制,将社保缴费与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结合起来,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其创业初期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创业就业,减轻其社保缴费负担。建立健全缓缴与补缴机制。允许缓缴社保,当上述人员遇到暂时的经济困难,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允许其申请缓缴社保费用,缓缴期间不影响其社保权益,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补缴;简化补缴手续,对于这些人员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社保断缴的情况,简化补缴手续,降低补缴门槛,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审批环节,让他们能够轻松补缴欠费,确保社保权益的连续性。
【作者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为2025年度湖南省中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择优资助计划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法理构建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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