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不仅是审理案件的裁判者,更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应立足新时代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视野,坚持以法治促自治、保德治、助善治,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坚持“党建+共建”,以协同共治建强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多方协同”的基层治理大格局,以参与地方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法院+综治中心”基层治理新模式,支持综治中心发挥“服务群众窗口、化解矛盾前沿”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一链条化解,形成“非诉挺前、诉讼断后”的良性解纷生态。凝聚多元解纷合力。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法院+”模式,深入推进金融、商事、住建、家事、劳动等矛盾纠纷相对集中领域的“总对总”调解平台建设,持续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四调联动”,把多元解纷工作机制真正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让更多矛盾纠纷实现就地化解、诉前化解。深化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神经末梢”,贴近基层、融于一线,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有效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积极推动人民法庭功能由执法办案向综合治理延伸。
坚持“法治+德治”,以公正司法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二字是人民法院最鲜明的标识、最充足的底气、最坚实的根基。要始终牢记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是人民群众,坚持把“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助推社会治理、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应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入审判工作中,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抽象、原则的“文本法”与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相契合,最大限度实现对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小案件”的精心审理推动社会“大治理”。以科技为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解纷平台,充分释放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助力管理、促推治理的功能价值。
坚持“释法+普法”,以经验总结优化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以司法建议补漏洞。制发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要善于从司法实践中挖掘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潜在问题与薄弱环节,积极主动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促进补齐短板、堵塞治理漏洞,全力促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案件实现源头预防、实质化解,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做好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助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以典型案例明规则。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凝聚司法智慧、诠释法治精神的具象载体,是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应健全典型案例选、育、编、宣机制,深挖案例资源富矿,把办理案件和总结案例融为一体,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件办理理念、规则,定期汇总、发布优秀典型案例,以“小案件”诠释“大道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以普法宣传润人心。人民法院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主体,须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聚焦民法典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养老诈骗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系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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