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9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张璐)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决策部署,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守牢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指挥能力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要把应急管理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决定基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县级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应急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由党(工)委副书记或担任党(工)委委员的行政副职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二)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县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安全生产监管、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职责,统一归口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依法依规行使应急指挥职能,负责组织急时“救”。发挥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信息报送、应急处突、考核巡查等综合优势,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
(三)完善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应急管理、消防等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匹配专门工作力量,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有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鼓励各地推动实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多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形成隐患联查、案件联办、突发事件联处、便民服务联推的“应消城警”一体化协作机制。
(四)健全应急应战融合机制。建立高效顺畅的军地应急应战联合指挥体系,规范各种场景下联合指挥机制、响应程序、军地权责,建立动员指挥和应急指挥贯通机制,完善军地应急应战协同训练演练机制,构建平时融合建设、战时协同响应的应急应战新格局。
二、提升基层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五)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强化自查自改,持续推进“三查一曝光两闭环”。县乡两级主动排查报告并有效防控整治的重大事故风险隐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则上不挂牌督办。
(六)推进全员立足岗位查报隐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定岗、定员、定责、定考核标准、定奖励细则的“五定”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部奖励处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一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四制一规程”工作体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全员立足岗位排查隐患,以严格有效的内部奖惩机制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七)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消防救援站“防消联勤”工作制度,支持消防指战员考取行政执法证或其他相关专业资格,鼓励向乡镇(街道)派驻消防救援人员,提升基层专业能力。乡镇(街道)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鼓励市县两级采取“查整分离”方式,突出消防、燃气等重点领域,构建部门与属地之间风险隐患“识别、移交、整改、复核、查处、销号”闭环管理机制。
(八)及时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在本区域内不定期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兑现奖励。
三、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九)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权责。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的原则,厘清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小散零星施工作业以及有关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边界或明确工作任务分工,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生产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对纳入基本履职事项清单和配合履职事项清单的事项,要明确相应工作力量,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做。
(十)依法推进基层执法赋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可以依法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有关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进行定期评估,向社会公布。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实施。对不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或乡镇(街道)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乡镇(街道)承担。
(十一)优化基层消防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和电器、燃气用具等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其管辖的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及时立案侦办消防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发现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并依法分类移交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或接受授权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办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提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十二)加强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使用。将民兵力量和林业基层应急队伍纳入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森林火灾高风险县市区应分别整合组建不少于30人的森林消防队伍。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力量。鼓励分片区建设中心消防站,形成县域内“20分钟处置、30分钟增援”应急消防救援网络。充分发挥衡阳、益阳、怀化区域应急救援中心作用,根据需要前置应急力量。
(十三)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发挥应急管理、社会工作、财政、民政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在培训演练、物资装备、政府购买服务、表扬奖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
(十四)加强一体管理与队伍规范化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与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加强队伍正规化管理,指导县乡两级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人员选配、值班备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训练演练等制度,规范救援装备配备,提升协同作战水平和救援效能。
五、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强化风险管控和监测预警。县级相关部门要定期辨识、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灾害风险,并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共享信息。乡镇(街道)要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点清单,依法依规巡查巡护。充分发挥各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作用,健全强降水“631”等直达网格责任人的“短临预警叫应”机制。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及时组织避险转移。
(十六)加强预案编制和演练。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乡镇(街道)及时修编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完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应急预案;指导村(社区)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处置方案。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和重点单位、场所要加强专项演练。
(十七)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融合共建、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确保乡镇(街道)、村(社区)至少设置1个应急避难场所,确保洪涝、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有足够的应急避难场所。
(十八)规范现场指挥部搭建工作。各地要建立现场指挥部搭建工作制度,明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下的应急指挥人员组成,统一指挥调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应综合考虑复合场景、多灾同发等极端情形,做好同时应对两起以上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十九)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鼓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主要的涉灾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集中统一值班值守,共用联合应急指挥平台。强化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属地首报、主管主报、涉事均报”要求,及时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十)加强灾情统计和灾害救助。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业务培训。完善事故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市县两级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购买事故灾害保险,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畅通理赔绿色通道。加强基层抢险救灾用车保障,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层应急救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并指导各地按规定核定编制、申领牌照。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救援通行证”制度,确保救援通行便利。
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支撑保障能力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将基层应急管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基层承担的应急消防管理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人员保险等必要的项目支出足额予以保障。实施整县制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行动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从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优化应急状态下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审拨程序。
(二十二)强化物资保障。加强应急物资统筹管理,推进省市县三级共用的应急资源平台建设,完善跨部门的应急物资紧急调运协同保障机制。原则上,地方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在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应急物资市县级6小时内、省级10小时内运抵灾区。做好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分类分级制定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指南,高风险地区要达到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储备标准,鼓励中风险地区参照执行。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布局,2027年底前实现全省县级储备库(点)、多灾易灾地区乡镇(街道)储备库(点)全覆盖。
(二十三)加强科技支撑。支持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鼓励运用现代科技开展巡堤查险、隐患识别、预警“叫应”等工作。多灾易灾乡镇(街道)至少配备一种应急通讯工具,确保“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状态下的应急通信畅通。在具备抢通条件时,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失联区域的公用通信网络。在基层积极推广配备“小、快、轻、智”新型技术装备,实现预警一键“叫应”及应急预案职责任务一键派发。
(二十四)强化科普宣传。深入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鼓励县乡两级盘活资源设置应急科普场馆。实现应急广播建设全覆盖,提高应急广播终端的实时在线率和通响率。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自救互救知识等公益宣传。
(二十五)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和激励。合理统筹基层人力资源,按照管理权限有序推进应急管理干部交流。稳妥推进退出消防员安置,按要求接收符合条件的退出消防员。事业单位可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在内部分配办法中按规定设定体现应急救援和值班值守工作量的绩效工资项目,对参与应急救援和值班值守的编制内人员给予内部分配激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可按规定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配发对象范围。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与重点工作统筹谋划推进,强化组织实施。省应急委、省安委会及各行业安全专委会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根据行业内容和形态特点细化措施并动态完善,持续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积极探索,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党委常规巡视巡察内容,对在防范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各市县不制定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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